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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体育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01,792,866股,以此为基数计算预计分配利润19,017,928.66元(含税)。在本方案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如因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023年以来,在“保交付”政策支持下,房屋竣工面积实现阶段性增长,但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新开工面积均保持历史罕见的持续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1.09万亿元,同比下降9.6%;全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3836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2%。尽管2022年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房地产托底支持政策,特别是2023年,监管以“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定调楼市,出台了“认房不认贷”、“双限”解除、限价松绑、普宅标准优化、房票安置等一系列重磅宽松政策,房地产供给端的行业融资亦呈现边际改善态势;但房地产流动性压力犹存,而且传导至涉房业务较多的建筑企业,使其在项目拓展及工程回款方面面临巨大压力和风险;需求端的居民收入预期减弱等因素也制约着市场修复节奏,房地产投资、销售等方面依然承压,市场调整仍在持续。为稳定地产预期,探索房地产新发展模式,2023年以来中央政治局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加大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以弥补房地产市场带来的供给结构的失衡,未来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或将发生变化,建筑企业房建业务内部结构占比将随之变化。

  基建投资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效应,相较于房地产和制造业投资,更能发挥稳定增长的“压舱石”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5.9%,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一定程度弥补了消费收缩缺口。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持续弱化,存在较大的隐债化解压力,部分弱区域地方政府存在一定收支矛盾。为了统筹地方债务风险和稳定发展,2023年7月以来,中央推出了“一揽子化债方案”,包括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特别国债、推进金融化债等工作,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2023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新增“先立后破”的表述,在防风险作为底线的大背景下,后续或将出台更多增量政策帮助“一揽子化债方案”的平稳落地,有望改善建筑企业的回款情况;同时会议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鼓励新基建、新能源等国家战略方向发展,提供新的建筑业务增量。来自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报告显示,2024年各省份获得的提前批专项债、一般债额度加总分别为22,800亿元、4,320亿元,其中一般债总额度和2023年持平,各省份提前批一般债额度同比变化不大;各省份专项债总额度同比增加900亿元(增长4%),但结构有所变化,经济大省获得专项债额度同比增加,高风险省份额度则下降,以统筹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配合下,2024年宏观经济修复将继续以基建领域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助力形成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近年来,在“双碳”的背景之下,国家对装配式建筑高度重视,以相关利好政策大力扶持行业发展。2023年初,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2023年底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建筑业板块,要持续在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上下功夫,努力为全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北京等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新路径,通过一年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部分省市对正在大力推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文件中明确要求或鼓励装配式建筑工艺。在政策驱动和市场引领下,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等相关产业能力将快速提升,装配式建筑规范化程度日趋完善,规模化带动建筑预制成本逐步下降,行业空间或将持续扩容。

  公司作为重庆市最大建筑企业集团,以及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2023年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为中国企业500强,被《财富》评选为中国上市公司500强企业,并跻身“基建、建筑、工程”类榜单前20位。长期以来,公司坚持技术立企、人才强企,加强科技创新和统筹组织,推动建筑工艺提档升级,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对中高端产品的渗透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等加快推动落实,重庆“两点”“两地”战略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化,给公司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业务发展的重要机会。展望未来,公司将突出建筑施工优势,坚持以重庆市为主战场,全力打造集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增值服务为一体的全生命周期千亿级综合性建筑企业集团,推动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

  公司是以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等业务为主业,集工程设计、机械制造、建筑材料生产、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服务为一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公共与民用房屋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等;高等级公路及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水利、港口、隧道等的施工、建设与投资;建筑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物流、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经营模式主要分为施工合同模式和融资合同模式两个类别。其中,施工合同模式主要用于房屋建设、基建工程、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等业务;融资合同模式主要用于部分基建工程业务。

  1.施工合同模式:主要的施工合同模式有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等。

  工程总承包:公司在拥有的工程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提供承揽承建服务。工程总承包范围最广,包括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聘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数据,最后向业主移交完工工程,直接对业主负责。

  EPC模式:受业主委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公司充分发挥在设计、采购、施工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施工总承包:公司直接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按照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工程和各个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满足业主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商负责。

  专业承包:是从业主或施工总承包商处分包某专业工程进行施工。公司主要在桩基工程、防水工程、安装工程、通风管道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建筑装饰等领域实施专业承包。

  2.融资合同模式:主要的融资合同模式有PPP、BOT、BOO投资模式等。

  PPP模式:公司通过资本运作来承揽业务的一种形式,经过招采程序后,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或政府代表方合作,各方作为股东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对PPP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进行全面管理并对实施机构负责。

  BOT模式: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特许权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并在一定时期内对建设项目享有经营权,依据合同约定在运营期内通过收取运营费用、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

  BOO模式: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特许权协议,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政府。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新签合同额563.44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447.10亿元,同比减少约9.36%;实现利润总额1.39亿元,同比减少约40.3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38亿元,同比减少约75.18%;截止报告期末,资产总额869.90亿元,同比增长6.00%;净资产87.60亿元,同比减少约5.29%;资产负债率89.93%,同比增加1.2个百分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驰劳务”)签订《以房抵款合同书》,通过以资抵债,抵偿公司对恩驰劳务的债务5,289,984.00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与长寿区邓华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邓华建材”)、自然人左刚签订《长寿金科世界城债权转让及抵房三方协议》,通过转抵资产,等额冲抵四建公司对邓华建材的债务2,398,202.81元。

  根据公司“攻坚盘活”改革突破工作安排,为防范化解债权债务风险,盘活存量资产,公司将持续开展债务重组及资产处置工作,交易资产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车位等。该事项已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还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公司与恩驰劳务签订《以房抵款合同书》,将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居地产”)通过以资抵债转让给公司的位于昆明恒大云玺-九区、十区-G40幢-03号房屋(以下简称“云玺03号房屋”)作价5,289,984.00元用以抵偿公司应付恩驰劳务的分包款5,289,984.00元,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057,996.80元。

  鉴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和煦”)以所开发的长寿金科世界城五期73-F(金科美邻汇商业街)商铺342号附1号1-74(以下简称“美邻汇商铺1-74”)抵销所欠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四建公司债务,经邓华建材、四建公司、自然人左刚签订《长寿金科世界城债权转让及抵房三方协议》,邓华建材将对四建公司享有的债权2,398,202.81元转让给左刚所有,左刚自愿购买美邻汇商铺1-74,该商铺总价值为2,398,202.81元,左刚仅享有其中2,398,202.81元的房屋产权,以等额冲抵四建公司应付左刚的债权受让款项,产生债务重组收益259,840.16元。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按标的相关进行累计,与中国恒大集团及其所控制企业抵债资产相关的债务重组成交金额合计20,617.16万元,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388.92万元。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企业抵债资产相关的债务重组成交金额合计14,457.05万元,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238.11万元。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交易价格为5,289,984.00元,由交易双方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23〕82003号《资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本次评估选择了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收益法是对未来年度租金进行预测,同时存在运营成本,合同期外可能存在房屋空置、租金增长与预测存在一定差异。而运用市场法能够实时、准确的反映出评估范围内房地产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结合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市场法更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房地产的价格水平。截止基准日,该申报房产账面价值为5,289,984.00元,评估值评估为5,290,000.00元。

  对于标的房屋,通过查询大量房地产交易资料,收集网络发布的售房信息,结合所收集的交易案例的时间、交易情况、价格类型、地点、用途、结构等进行分析、比较,找到可比实例的交易价格在24,909.00元/㎡~25,455.00元/㎡之间。再结合交易情况、交易期日、区位状况、权益状况、实物状态等因素进行修正,本次评估确认的标的房屋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单价为25,200.00元/㎡,定价在周边市场价格区间内,评估总价为5,290,000.00元。

  2.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甲方云玺03号房屋,作价5,289,984.00元用以抵偿甲方应付乙方的分包款5,289,984.00元。

  3.其他约定: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开剩余金额的发票。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交易价格为2,398,202.81元,根据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重康评报字〔2022〕第408号《资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本次评估选择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由于未来收益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收益法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与市场接近,较具现实性,其测算结果容易为交易各方所接受,故本次评估取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委估房地产的评估值。

  通过市场调查与分析评估对象所在物业及周边相似物业近期商业用房交易案例,同类型房屋交易单价16,700.00元/㎡~17,300.00元/㎡,并从中选择三个近期交易的,与评估对象相关度较高的实例作为参照物。再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通过统一财产范围、付款方式、融资条件、税费负担、计价单位、币种和货币单位、计量单位及计量单位内涵,评估对象与可比实例在以上八个方面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使本次评估按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测算。结合交易情况、市场状况、区位状况、实物状况、权益状况等影响因素再进行修正,本次评估确认的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建面单价为16,900.00元/㎡,定价在周边市场价格区间内,评估总价为2,279,500.00元。

  (1)经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并同意,甲方将上述对乙方享有的债权2,398,202.81元转让给丙方所有,甲方、丙方自行协商解决债权转让的对价支付事宜,与乙方无涉。

  (2)丙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对乙方的债权2,398,202.81元,同时丙方自愿购买上述金科和煦公司抵偿给乙方的房屋商铺342号附1号1-74,该商铺总价值为2,398,202.81元,丙方仅享有其中100%房屋产权。乙方向金科和煦出具丙方为上述房屋购买人的网签更名等相关手续,并同时等额冲抵乙方应付丙方的债权受让款项2,398,202.81元。

  (1)在乙方为丙方出具网签更名手续后,乙方应付丙方的债权转让款项2,398,202.81元就此结清。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将2,398,202.81元成本发票提交给乙方。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付甲方的所有款项就此结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债权。

  5.争议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丙方与金科和煦公司签署购房合同后因履行购房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与金科和煦公司解决,与乙方无涉。

  上述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增强流动性,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风险,集中资源推进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及运营效率。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初步测算,盘活云玺03号房屋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057,996.80元;盘活美邻汇商铺1-74产生债务重组收益259,840.16元。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公允反映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重庆建工”)各类资产的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年末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分析,按资产类别进行了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测试及会计师审计,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52,848.80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期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98.87万元。主要为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有所下降。

  计提依据:本公司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进行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期计提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38.21万元。主要为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有所下降。

  计提依据: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对于划分为组合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45,410.45万元,主要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建造合同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依据: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其信用损失;余下应收款项,通常按照共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基础上,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计提依据:本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及部分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坏账准备;余下应收款项,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期计提贷款准备-111.76万元。主要为所属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规模减少。

  计提依据:公司所属信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依据: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该资产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资产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本期计提合同资产坏账准备4,096.69万元。主要为按单项计提法计提的减值增加。

  计提依据: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款项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外,其余在组合基础上采用减值矩阵预计信用损失。

  计提依据: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列作减值准备。

  经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52,848.80万元,减少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52,848.80万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852.63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会议召开、召集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监事同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后2023年度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意见如下: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资产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监事会审议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XX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事项尚需提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4名独立董事全票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3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相关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唐德祥、周进、闫学军、鲁学佳、李海鹰回避了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统计,2023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为21,993.96万元,同比增加33.38%,且少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交易对象主要系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控股”)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组织),以及第二大股东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速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具体关联交易及其金额如下:

  注1:以上各类别关联交易中合并统计的关联方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控制。因关联人数量较多,将单笔金额较小的预计交易分别按同受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二大股东控制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下同。

  本次公司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4,753.08万元,主要类别是向关联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事项,其2023年发生额及2024年预计额(包括同类别单一公司及合计金额)分别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均未超过1%。

  注2:根据控股股东“攻坚盘活”改革突破工作安排,2024年重庆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重庆兴益建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承继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为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将发生持续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方关系如下:

  注:上述关联交易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根据关联交易方的财务状况,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无适用市场价格标准的,则在成本加税费核算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公司2024年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年4月24日16点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监事6人,实际出席的监事6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罗文艺女士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审议意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审议意见如下: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审议意见: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及股东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司”),涉案金额7,159.42万元。2023年11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渝仲字第2253号裁决书:1.园司支付设计费210.34万元及违约金;2.园司支付地勘费32.9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园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939.89万元及违约金;4.园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413.98万元及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的总和不超过10,793.11万元;5.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6,834.49万元。本案结案。

  2022年9月,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交投”)诉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6,981.67万元。审理期间,交建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99.16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莆田市中院作出(2023)闽03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公司支付工程款5,296.49万元及利息、支付奖励金50万元;驳回交建公司对新恒基公司的其他一审反诉请求;驳回交建公司其他上诉请求。2023年11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305执3171号结案证明书。截止本公告日,交建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2022 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起诉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78.5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遂宁市中院作出( 2023)川09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2)天盈公司支付回购款 953.78 万元以及截止2022年1月30日的违约金650万元及后续违约金;(3)驳回城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城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742.94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期工程)

  2022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75.69万元。2023年4月,三建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江津区法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集团”)、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927.12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02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2023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金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12.25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129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金科和煦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38.56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20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海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94.47万元。2024年1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2民初51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1.准许七建公司撤回起诉;2.准许澳海公司撤回反诉。本案结案。

  2022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国南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89.30万元。2023年1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1.南充公司给付工程款1,561.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九建公司在南充公司欠付1,561.2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九建公司支付水电费20.00万元;4.九建公司支付维修整改费15.30万元,该款在此后退还质保金时予以扣减;5.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南充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3)川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3.南充公司给付工程款1,237.62万元及违约金;4.九建公司在南充公司欠付1,237.62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南充物流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818.27万元(其中通过三方债权债务冲抵收款495.73万),本案结案。

  2021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顺住建局”)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8.36万元。2021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安顺住建局1.给付工程款980.63万元;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2月,九建公司与安顺住建局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329.92万元,本案结案。

  2022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5.37万元。2023年3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01民初113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十一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501.09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的撤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源公司”)和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43.66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的撤诉。本案结案。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689.86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的撤诉。本案结案。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688.37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2020年6月,吴诗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47.28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市政一公司支付工程款3,818.77万元及利息;驳回吴诗全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支付案款4,307.45万元。本案结案。

  2020年6月,梁如飞、胡伟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四川旭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傲劳务”)、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标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标凡”)、本公司诉至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81.48万元。2021年1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20)黔2328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1.旭傲劳务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共计865.77万元及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2.旭傲劳务退还原告梁如飞、胡伟履约保证金100万元;3.重庆标凡对被告旭傲劳务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梁如飞、胡伟的其余诉讼请求。梁如飞、胡伟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9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作出(2021 )黔23民终1822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4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8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1.旭傲劳务向梁如飞、胡伟支付工程价款204.47万元及利息;2.旭傲劳务赔偿停工损失651.27万元;3.旭傲劳务退还保证金100万元;4.重庆标凡对被告旭傲劳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梁如飞、胡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城建公司及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结案。

  2019年2月,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00.00万元。三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3)云民再73号再审判决书:1.撤销本院(2021)云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2.维持(2019)云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三建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2022年12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园区公司”)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05.52万元。2023年8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2 )云2901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创意园区公司1.支付工程款1,749.17万元及利息;2.支付停工损失1,860.54万元;3.支付鉴定费8万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29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2021年2月,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海公路管理局”)因经济纠纷,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公司,涉案金额1,235.32万元。交建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反诉金额1,086.50万元。2024年2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宁仲裁字第0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驳回青海公路管理局的全部仲裁请求;2.驳回交建公司反请求中要求青海公路管理局向其支付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的安全生产费31.29万元的仲裁请求;3.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交建公司因工期延误增加的企业管理费用114.79万元;4.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因工期延误增加的混凝土搅拌设备租赁费54.58万元;5.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因自采料场变更而增加的运输费用 251.45万元;6.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因主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250.72万元;7.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资金占用费75.91万元;8.驳回交建公司要求青海公路管理局承担律师费10万元的仲裁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公司与青海公路管理局正协商支付事宜,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交建公司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62.00万元。该案在五中院立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将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集中管辖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三建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2024年4月,重新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金额变更为38,143.1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022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生裕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426.09万元(变更后为1,155.26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0109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和生裕公司1.支付工程款540.8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赶工奖609.6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五)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期工程)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鼎铸公司、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456.86万元(变更后为4,720.28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鼎铸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2,330.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支付工程款2,390.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渝盛公司对鼎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六)与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清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29.00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远清公司1.支付已完工工程款12,179.92万元;2.三建公司在12,179.92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协信·天骄星城项目总承包工程除相关已完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重庆远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远清公司的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2021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32.00万元。2023年7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1.渝富公司支付工程款3,286.46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2.渝富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九建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87.00万元;3.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渝富公司反诉请求。渝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3)渝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